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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 

发布时间:2013-11-27 来源: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等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
三、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辩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适当场所及适当人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六、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心理咨询的保密例外:
一、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书面形式),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
二、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如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它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能例外。因此,来访者如果有杀人等犯罪事实,应该先向司法机关自首,然后再寻求心理援助,或者在心理咨询中不暴露这样的事实给咨询师,否则将置咨询师于两难境地。如果来访者有自杀或者谋杀的倾向,可以先寻求心理帮助,或可防患于未然,为了挽救来访者,咨询师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咨询师在将案例用于学术活动时,必须隐去来访者姓名、住址、电话等可以辨认出特定个人的个人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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